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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行政案件必须遵循先前判决吗?

添加时间:2024年3月12日 来源: 广州加盟纠纷律师   http://www.btzmgsflgw.com/

同类行政案件必须遵循先前判决吗?

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系,主要依赖制定法而非判例进行裁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在具体审理案件时,法官仍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情来作出判决。对于同类行政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可以参考先前的判决,但并非必须严格遵循,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独立判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行监督。”但这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监督指导权,并未明确要求下级法院必须遵循先前的同类行政案件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提到的指导性案例,也只是“参照”而非“必须遵循”。

何为行政诉讼判决的预决效力?

行政诉讼判决的预决效力,是指在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作出有效判决后,该判决对于后续相关诉讼或者行政程序中涉及的相同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约束力和决定性影响。具体表现为:

1. 事实预决效力:即在先前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已经对某一事实作出了明确、确定的认定,那么在以后的同一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原诉有关联的其他诉讼中,对该事实无需再次审查,必须接受前诉判决中对该事实的认定。

2. 法律适用预决效力:在前诉中,法院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适用形成判断,后诉如果涉及相同的法律问题,应当遵循前诉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标准,不得随意更改。

3. 当事人诉讼地位预决效力:例如,在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不能在后续诉讼中对此再行争执,必须接受其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事实。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约束力。” 这是对行政诉讼判决预决效力的基本法律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实和相同规范性文件在后诉中具有预决效力。”

3.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也规定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虽然针对的是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体现了判决预决效力的精神实质。

同类行政案件并不绝对必须遵循先前判决,但先前的判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法官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合理参考先前的判决,确保司法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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